12月29日下午,合作发展处电话联系了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登记处黄一飞副处长,就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是否能担任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人等问题向其咨询。
现就咨询内容汇总如下:
一、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其说明
2004年12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民政部<关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其中对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做了定义,由通知可知,此范围并不包括高校的党政负责同志。
也就是说,民政部门并没有不允许高校主要负责人(除高校法人代表外)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相关规定。
二、之前其它高校的做法及原因
之前很大部分其他高校基金会的理事长由高校主要负责人兼任,原因一是在于兼任不违规;二是体现学校对于基金会的重视;三是有利于为基金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
三、目前的环境及建议对策
目前,对于高校党政负责干部(在职或退休)兼任基金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组织部门持不鼓励不支持态度。
基于上述原因,黄一飞副处长建议选取学校中的热心学校教育发展事业、和校方有良好关系、有较广泛资源、不担任局、处级现任领导职务的教授级别人士以教授名义担任基金会理事长。
合作发展处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