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学校党委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改革方案等重要问题;
2.处室大型活动、年度考核、评比等;
3.处室管理过程中对人、财、物所作出的宏观管理上的重要决策、决定;
4.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包括:
1.动用资金在八千元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2.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报告。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形式及程序
(一)重大决策
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处室全体同志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处务会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
(二)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1.重大项目的安排必须在相关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或报告,并经处务会讨论决定。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有详细的计划或报告,经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讨论决定。
3.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必须通过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进行采购。
三、“三重一大”的监督管理
1.处领导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带头执行“三重一大”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全体同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2.凡涉及“三重一大”问题的工作会议、处务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3.严格实行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奖惩及财务支出等事项,按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4.处内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对“三重一大”所规定的事项的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处务会通报。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做出的决定办事的;
3.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4.弄虚作假,骗取集体做出决定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在处室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不属处室职权范围内的,报上级组织处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在处室职权范围内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负责人代表班子要做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报请上级组织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