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我局制订了《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日
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沪民规〔2021〕3 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已登记的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情况和按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年检范围) 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第四条(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年检主要检查上一年度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六)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年检程序) 社会团体年检实行网上申报和检查,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社会团体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s://mzj.sh.gov.cn),填写年检报告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报送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于每年5月31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或提出意见。
(三)登记管理机关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审查,一般于6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社会团体说明情况、提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社会团体应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提供相关材料,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财务专项抽查)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年检期间安排财务专项抽查,抽查结果与年检结论挂钩。
第七条(年检结论)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第八条(年检合格标准)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年检合格”。
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标准)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二)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按规定报批而未报批的;
(四)违规吸收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的;
(五)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的;
(六)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七)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八)会费收取不符合规定以及有关收费违反规定的;
(九)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十)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
(十一)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或者民主办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三)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的。
第十条(年检不合格标准)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的之一,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存在本办法第九条之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六)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年检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
第十一条(年检结论公开)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作出社会团体年检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区民政局官方网站公开。社会团体可以在年检结束的当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印鉴。
第十二条(整改处理) 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年检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社会团体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出具意见,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将年检结论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有关社会团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年检费用)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年度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职责)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其他规定) 《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格式,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订。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