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收养行为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3-08-11浏览次数:10

李姗萍:《收养行为确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南大法学》2023年第3期。

内容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一章相较于原《收养法》并无太多实质变化,尤其是收养行为效力的规定,十分简陋。《民法典》第1113条仅就收养行为无效的事由及溯及力作了规定,但对无效的具体法律效果只字未提,由此导致司法实践对于收养行为无效清算的法律依据、返还范围及标准、损害赔偿等问题无法可依,该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该文认为,关于收养行为无效的清算依据,既有观点均存在缺陷。应以《民法典》第157条作为裁判依据,其适用情形除收养行为绝对无效外,还应包含收养行为被撤销及确定不发生效力。收养行为的主体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但因被收养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收养行为无效清算主体为收养人和送养人。收养行为无效时,因收养行为而给付的财物应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时应折价补偿。收养行为无效还可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以过错为要件,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及精神损害,但不包含机会丧失。无效收养行为不得补正,但可以转换。对于收养未成年人的无效收养行为,有成立寄养协议或委托监护协议的可能;对于收养成年人的无效收养行为,可转换为遗赠扶养协议或意定监护协议。

多年以来,专门研究收养无效法律后果的专题论文并不多见,该文的发表对于该领域理论研究的深化和适法统一的推动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