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卫阳:《RCEP联合委员会的条约解释规则及中国参与路径研究》,《中国国际法年刊》2022年卷。
摘要:RCEP联合委员会可以在缔约方大会框架下作出条约解释,它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1条第3 款(a)项下的嗣后协定。RCEP 尚未明确规定联合解释对国际裁判机构的约束力,这可能导致国际裁判机构适用 RCEP 联合解释的不确定性。根据国际争端解决实践,RCEP 联合解释也可能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面临国际裁判机构的审查。值得注意的是,RCEP联合委员会通过的联合解释应避免超出条约解释范畴,防止RCEP 联合解释成为争端解决的阻碍因素。为了充分发挥联合委员会解释RCEP条款的作用,RCEP联合委员会可以通过发布《RCEP联合解释程序规则》来细化联合解释规则,规则中应包括RCEP 联合解释对国际裁判机构的约束力、RCEP 联合解释的文件形式、RCEP 联合解释对投资仲裁的溯及力以及RCEP 联合解释对具体争议的处理期限等内容。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推进RCEP有效实施,中国应积极引领和参与 RCEP 联合委员会的条约解释工作,选择合适的条约解释议题,提供可以被 RCEP 其他成员广泛接受的方案,并推动RCEP联合解释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