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公共数据权属:从宪法国家所有到民法国家所有权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4-01-15浏览次数:10

徐伟:《公共数据权属:从宪法国家所有到民法国家所有权》,《当代法学》2024年第1期。

摘要:公共数据权属是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前提性问题。公共数据权属的认定取决于作为权利客体的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公共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和公共属性决定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数据权益是一种内含利益由全民共享的财产权。《宪法》第12条为公共数据宪法上国家所有提供了规范依据,这意味着法律应为公共数据实现“不可侵犯”和“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供给。《民法典》第246条是公共数据宪法上国家所有向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转化的通道,公共数据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决定了公共数据所有权的权利享有主体、权利客体范围、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限制。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的证成,为公共数据确权提供了理论和规范依据、有助于公共数据流通规则的合理构建,且决定了应以“公共”属性为基础建立公共数据收益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