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迷思与出路》,《数字法治》2023年第3期。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责任的情形有二,即生成阶段和移除阶段的侵权责任。在生成阶段,又可细分为两种侵权,即用户合法行为促发和用户诱导行为促发侵权内容的生成。在生成阶段由用户合法行为促发侵权内容生成的场合,服务提供者的加害行为是其提供生成内容的“作为”行为,而非未尽到算法伦理等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鉴于在价值选择上宜对服务提供者课以一定条件下的侵权责任,此时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成立需通过降低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相当性”的认定标准,或证成“合理可预见说”中的“无法合理预见但成立因果关系”来实现。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体尚不具备自由意志,其无法成为否定服务提供者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在用户(第三人)诱导侵权时,因果关系可因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避免被诱导的义务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