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道·学术沙龙|劳动者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规范构造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3-10-24浏览次数:10

2023年10月17日,上海司法研究所承道·学术沙龙第六期在汇知楼101会议室举行。此次沙龙活动由陈洪杰教授主持,刘洁博士作为主讲人,并邀请了王倩教授作与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责编周明园老师评议。

沙龙活动由刘洁博士主讲学术论文《劳动者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规范构造》,论文认为,大数据时代,劳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侵害行为,传统部门法的保护范式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为此,应当充分利用公益诉讼的优势,借助公权力与社会组织的力量,遏制信息侵害风险、消除因信息侵害遭受的损失,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个人信息权益中凝结着抽象公共利益和具体公共利益,劳动者个人信息本身也具有公益性。作为一项尚需被揭示并加以完善的新制度,劳动者信息公益诉讼应从三个方面健全制度结构,即起诉的主体、被告、法律责任。在劳动领域,工会属于“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范畴,可以作为适格的起诉主体;公权力机关和“私权力”主体,其不当的信息处理行为、怠于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当将其作为公益诉讼的被告;为保护劳动者群体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建立劳动者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预防和惩罚劳动领域不法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王倩教授在与谈时指出,文章的结构安排上,尤其是二级、三级标题的设定上,有些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和优化。在文章的内容上,首先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合并或删除;其次,对于劳动法维权机制的失灵这一部分需要具体展开,加强论证;最后,有必要重新考虑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问题,尤其是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法律责任的关系应当如何协调。

周明园老师指出,在论证逻辑上应当更加周延,二级标题的设置需紧扣一级标题。在写作时,应当避免过长的铺陈,而是应当直戳问题要害。在涉及劳动者群体个人信息的问题上,篇幅还是过少,过度着墨于对公益诉讼的介绍,还是应当着重突出劳动者群体,并且将其与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深度融合。

陈洪杰教授提出,在问题的提出部分,应当突出紧张性,抛出问题的冲突点;需要论证清楚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适用到劳动领域有何不同,应当回归到劳动法制度下进行讨论。吴永辉副教授认为,题目以“规范构造”并不适当,文章实际上是一个适用的问题,而且在有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无需再去讨论其适用于劳动领域的必要性。孟飞教授肯定了文章中将风险作为损害纳入到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适用的结论,提出仍有必要进一步探讨风险和损害对救济手段产生的影响,例如损害赔偿。在充分的讨论和交流中,此次学术沙龙活动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