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汇知讲坛第九讲“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于我校汇知楼107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邀请了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杨邦孝法学院副院长张巍主讲,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主持,上海司法研究所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晓珊副教授和经济法学院陈颖健副教授作与谈。多名师生参与讲座交流。
讲座伊始,张巍教授从控股股东双重身份的特性即作为股东本身的自利性与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责的公共性出发,依次介绍了美国、英国和中国在应对前述双重身份的矛盾上所具有的不同模式。张巍教授指出,在美国模式中,传统规则中的忠实义务仅涉及控股股东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情况。在其他情况中,行使股东表决权并不触发信义义务,但在行使股份转让权时则要受到禁止卖给“劫掠者”的限制并进而触发注意义务。在英国模式中,张巍教授着重介绍了“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的不同情形。他指出,美英模式虽具有一定的相同点,但在义务之范围、义务之相对权利人、义务之内容、影响的持续性和董事的顺从性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最后,张巍教授通过对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第192条和第21条的解读,深刻论述了我国在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方面的立法现状。
与谈阶段,陈颖健副教授就美国式的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移植困境问题与张巍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李晓珊副教授针对我国在规制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过程中所出现的实际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讲座最后,孟飞教授对此次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高度肯定了讲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并对张巍教授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此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