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飞:《开放银行的法律规制》,《当代法学》2024年第4期。
摘要:开放银行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创新成为金融市场不可逆的发展趋势,并逐步进阶为开放金融。我国开放银行的推进应从市场驱动模式转变为激励性规制驱动模式。开放银行规制应解决四个重点问题,即厘清商业银行共享消费者数据的义务边界、确定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类型及其权义、优化金融消费者行使权利的方式,以及通过合同机制配置数据控制者和数据使用者的义务及责任。为此,开放银行规制策略的选择组合应包括:一是规制目标应界定为金融消费者数据权利和金融权利的双重保护;二是规制取向应保持动态一致性,通过测试与学习机制推动开放银行向高阶发展;三是规制方式应精确调适,灵活运用行政规制和自我规制的工具箱;四是规制依据应分层确立,形成国家立法、部门规章和行业标准相结合的规则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