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法学》2024年第7期。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应采注意义务路径,而非以“知道”和“应当知道”为核心概念。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来源有二,即“法令上义务”和“一般防范损害发生之义务”,而“危险之先行行为”无法作为生成阶段的义务来源。我国现行法中涉服务提供者的保护性规范提供了丰富的注意义务内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内容不应包含一般审查义务,也不必强调特殊审查义务,后者已内嵌于法律对算法的评价之中。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违反的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律政策而非客观技术水平,主要的考量因素是防范措施的成本,且须将行为危害性、损害发生概率和行为效益纳入考量范围。在个案纠纷落入保护性规范所保护的“人的范围”和“物的范围”的前提下,违反保护性规范的可推定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