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0-23浏览:363

各相关部门及教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精神,根据《“阳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德〔2013〕48号,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开始启动2014年度“阳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2014年度“阳光计划“项目分为党建工作类、党风廉政建设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五大类,每类每年各评选10人,共50人。每人一次性资助项目经费人民币3万元。项目完成期限一般为18个月。

二、申报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党建工作类(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1.我校在编在岗从事党建工作的干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党建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党建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本单位重点培养对象。

(二)党风廉政建设类(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

1.我校在编在岗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兼职干部,参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研究机构、从事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周岁以下;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类 (党委宣传部具体负责)  

1.我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的干部、教师;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具有良好的宣传思想文化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四)思想政治理论课类(马克思主义学院具体负责)

1.我校在编在岗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

2.具有博士学历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满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及发展潜力,工作业绩突出,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

1.我校在编在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包括专职辅导员、院(系)分管及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

2.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四年;

3.在理论研究、工作实绩等方面成果较为突出,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已作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三、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中项目申请者本人需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日期初定为2014年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申报者请认真填写《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2013年版),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相关资料可从附件下载。我校申报截至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请申报者将填写完毕的申请书一式七份于截止日期前报送具体负责部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具体负责部门,由具体负责部门将最终上报材料报送科研处。

如有疑问请联系具体负责部门或科研处。

科研处联系人:储德峰;联系电话:39225172。

 

科研处

2014年10月23日

附件:

1.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管理办法.doc

2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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