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社区矫正法。11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宣布了社区矫正立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的计划。就此,文汇报记者就健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采访了刘强教授,详情可见文汇报11月6日第五版有关内容。
应用社会科学研究院社区矫正研究所
2014年11月7日
■本报记者 赵征南
昨天上午,国新办举行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表示,社区矫正制度试点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阶段。对此,上海政法大学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刘强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目前我国发展社区矫正制度存在专业人员匮乏、法律依据缺失、各界争议不断等问题,但这仍是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争议不在于是否走这条路,争议在于怎么走。”他说。
再犯率控制在0.2%以下
2012年司法部等联合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8小时;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张苏军提出,社区矫正法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同时,它还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江苏等六个省(直辖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我国全面施行,目前社区矫正已经进入全面推进阶段。
《社区矫正法》呼之欲出
去年2月,司法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正对草案送审稿修改完善。今年5月,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开展了立法调研。“目前,《社区矫正法》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社区矫正立法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的计划。司法部将积极配合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的步伐,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张苏军说。
“监禁措施有《监狱法》规范,社区矫正也应有《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太需要这部法律了。”刘强对《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满怀期待。今年3月1日,《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正式实施。然而,其他多个社区矫正试点地区都没有经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只有当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意见,法律效力不足。在国家层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也存在局限,未经立法程序,直接由部门推出。
惩戒与服务需妥善协调
除了法律依据的缺失,刘强认为,专业人员的匮乏也让各地在推进社区矫正时遇到了一些问题。目前,社区矫正职能往往由乡镇街道的司法所承担,但有的执法人员在如何进行社区矫正方面尚缺乏专业的知识。刘强认为“过去他们从事非执法工作,突然让这些人参与执法,有的实际上很难适应。”
同时,各界对如何执行社区矫正还有很大的争议。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原义既包括惩戒,又包括服务。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的矫正重在惩戒执法、部分地区重在社工服务。“学界对此也有争议。我认为应该重在执法,但服务不可或缺,应当找到融合点。”刘强觉得未来需要尽快对矫正的性质明确定位。
我国长期以来都以执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刘强认为,与相应的监狱制度相比,社区矫正具有执行成本低、有利于社会稳定、便于罪犯改造、尊重人权等优点。他介绍说,目前,西方刑罚方式中社区矫正占的比例较高,德国最高为90%;英美为70%,我国在20%左右。“从奴隶封建时代的肉刑,到后来的监禁再到社区矫正,刑罚方式的变化体现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对那些涉及轻微犯罪、重新犯罪可能性低的人来说,应更多采取非监禁的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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