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啸天
保障法官权益应当是刚性的制度、组织的行为,吁请组建专门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而法官自身也要学会用判决书实现与社会的理性对话。此外,社会也应探索具有政法行业特点的职业意外险。
1987年8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2条规定:“每个法官均应自由地根据其对事实的评价和对法律的理解,在不受来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或干涉的情况下,对案件秉公裁决,此乃他们应有职责。”联系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保障法官权益应当是刚性的制度、组织的行为。
法官所从事的是运用审理和裁判诠释、彰显法治的神圣工作,对法官队伍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是必须的,但与此同时,法官的权益也应随其履行义务得到对应的实现。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又要扎扎实实地保障法官权益。如果只是单纯地讲“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讲错案责任终生追究,那只是讲了问题的一个方面。按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法官对其所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法院也应当对法官合法权益的实现终身负责。如果法院的领导只是在法官受到不法侵害时予以慰问,这种慰问虽然确属组织行为,但法官体会到的往往只是“某领导对我还不错”。司法改革必须建立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机制,最大限度防止法官在正常履职的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在要求法官恪守职责的同时,必须为法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刚性制度保障。否则,在工作上做加法,在待遇上做减法,在权益保障方面只是笼统地要求法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是不利于稳定法官队伍的。当前,办案责任制的制度建设已经有效推进,法官权益保障的制度建设也应当列入“办事日程”。
二、吁请组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目前,我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均没有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及其日常工作机构的规定。笔者以为,可以从选择个别高级人民法院先行先试,率先组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及精干的工作机构。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调查研究、制定政策、统筹法官权益保障,接受法官职业权益方面的投诉,调查、审核维权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法官职业权益纠纷,指导法官正确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法官合法权益的落实。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能是为法官提供“保障”,而不是“清谈”,具体工作可以分为五个方面:一是保护法官的职业权益;二是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三是维护法官的职业尊严与社会地位;四是推动法官福利待遇落到实处;五是指导法官管控职业风险。
如果考虑到政法战线的共同需要,也可以有当地政法委组建各地“法律职业共同体权益保障委员会”,法院系统将成为下属的“分会”。如果法院先行一步,将为组建各地“法律职业共同体权益保障委员会”摸索经验。特别需要说明,我不建议用“政法干警权益保障委员会”之称的理由是,该委员会应当包括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三、法官要学会用判决书实现与社会的理性对话。
现代社会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风险因素的增多,政法战线也属于高风险行业。政法战线不同岗位有不同的风险源和风险等级,例如,警察的职业风险主要来自处置突发紧急事件的现场,法官的职业风险主要来自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与说服力。裁判文书的受众不仅是诉讼当事人,法官应当认识到裁判文书是其向社会提供的最终产品,优劣得接受社会的评价。裁判文书不仅应当实体上裁断正确,而且要程序合法、说理透彻。法官是法庭上的“一锤定音”者,裁判文书对当事人而言则具有“一纸定局”的作用。裁判文书是法官的“风险源”,法院应当引导、指导、督导法官通过管控现实存在的危险源,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防范“关口前移”。我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是法院系统的“短板”之一,说理的欠缺、含混、模糊,乃至“不讲理”都有存在。当前法官要特别注意“三排除一说理”。“三排除”是指,排除非法证据对案件认定的干扰、排除地方利益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排除领导干部对公正司法的干预;“一说理”是指,一定要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得到公众认同。裁判是否公正、办案质量孰高孰低、当事人能否服判息诉,主要取决于、体现于裁判文书。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法官即便是出于自我保护,也应当学会用判决书实现与社会公众的理性对话。在这方面,不能依赖法官的“边干边学”,法院理所应当起到“教学”的作用。例如,裁判文书如何平衡表述控辩双方的意见,细化证据描述,阐释采信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支持诉请的依据等环节,都需要从严训练、严格实施。
四、探索具有政法行业特点的职业意外险。
意外保险即人身受到意外伤害而支付的保险,目前保险市场上的意外险产品有很多,旅游乃至专为新闻工作者设计的意外险都已经出现。笔者以为,也可以考虑设立法官、警察、检察官、律师等各具特点的职业意外险,通过市场的运作使得个人遇到的风险得以化解和分担。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中,错案都不可能绝对避免。有时因为案件真相不明,法官只能通过有限甚至短缺的证据在法律上作出认定。这种法律上的认定与科学研究中的“正常失败概率”相类似。在某种意义上说,错案的出现不一定是渎职失职。在巧合因素叠加之中,优秀的法官也可能办错案。在对错案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中,冷静与理性必不可少。因为渎职失职造成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无疑应当承担责任,属于“正常失败概率”的错案则应当视为“意外事件”。尽管法官、警察、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意外险的产品设计需要细化研究,但据我了解保险行业是有积极性的。当前要做的工作是在制度层面,对运用市场力量化解分担政法系统职业风险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汤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