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举行升挂国旗活动是增强国家观念、培育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载体。为了进一步加强升挂国旗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校学生工作党委统筹管理校内升挂国旗活动。校党委宣传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和执行监督,校学生工作部负责具体组织升挂国旗活动,校后勤保障处负责国旗杆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积极主动参加升旗仪式。
第三条 除寒假、暑假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早晨7:00升起,傍晚17:00降下。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
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大型体育、文化活动,可以临时调整升挂国旗时间。
第四条遇下列情况时,升挂国旗应当举行升旗仪式。
(一)每月第一周的周一;
(二)国庆节、建党纪念日、元旦;
(三)校庆日;
(四)学生军训;
(五)经批准的重大活动或其他情形。
第五条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国歌。
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高唱国歌,运动场内及周边道路上的其他人员和车辆应当原地停留、保持安静。
第六条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七条 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部应当选拔一批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军事素质过硬的学生,承担升挂国旗工作(包括护旗方队),并切实加强日常教育和管理,可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提供适当补助。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应当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升旗仪式,并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党委授权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