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讲坛|“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与障碍”学术讲座举办

时间:2022-05-24浏览:1635

5月22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应邀做客我校名家讲坛,为我校师生作题为“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成立与障碍”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在线举行,我校副校长郑少华教授致辞、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康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韩强教授、四川大学法学院王竹教授参与与谈,两百余名校内外师生参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谢鸿飞研究员详细介绍了该主题的研究背景,并明确本场讲座所探讨的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仅限于因碳排放行为导致气候变化的侵权诉讼,如毁坏森林的碳汇破坏行为、上市公司未披露与其营业相关的气候风险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有关碳排放的公司治理诉讼等。接着谢鸿飞从三个方面对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第一,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与构成要件,当前我国法并未规定专门的气候变化致损责任,从公益的角度来看,可适用生态损害的无过错归责原则;第二,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形态,应当比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处理,采取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恢复生态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构成共同侵权时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时由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第三,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实现障碍与救济扩张,气候变化的各种效应在全球和各国内部都不均衡,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实现上存在国内国际双重障碍,建立气候变化灾难救济基金、健全国际碳排放交易额度的分配与交易制度是良好的救济机制。

与谈环节,韩强教授指出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具有前沿性、全球性、公益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的特征,民法在应对该问题时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对该问题的探讨主要局限于理论层面,不能提供实质性的解决出路;王竹教授首先对“以诉代催”的应对方式提出疑问,因为各国对气候变化持不同的态度,这就导致部分国家可能将针对该问题进行的司法设计作为国际斗争的工具,其次对气候变化是矫正正义还是分配正义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学生提问环节,有同学就碳排放权属于什么类型的民事权利进行提问,谢鸿飞研究员认为对自然人而言它是生命权的一部分,对企业而言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郑少华教授也从环境法的角度对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分享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可以比照知识产权将其界定为新型的财产权。

讲座最后,王康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发言,并向主讲人、致辞人、与谈人和参会师生表示诚挚感谢。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周艳琼 撰稿)

科研处

20225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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